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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关专项基金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是由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武汉市青基会)设立的,用于资助植树造林、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基金。

第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是武汉地区“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捐款的受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在武汉市青基会设立专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制定的基金管理规则。

第四条 武汉市青基会的法人代表对设立的“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的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对保护母亲河行动有关的法律文书的签署和资金筹集、资助款和工作经费的拨付等一切资金往来的凭证的签署,实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制度。

第五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在武汉市不设区级基金,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得设立该项基金。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武汉市青基会面向海内外赞成保护母亲河行动宗旨的团体、人士募捐,筹集“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所有捐款包括指定用于工作管理经费的捐助全部进入该项基金。

第七条 经武汉市青基会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可在指定的区域、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代筹资金。所筹资金必须按时全额交武汉市青基会。

第八条 筹集“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摊派。

第九条 采取有奖募捐形式筹资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募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武汉市执行全国统一的筹资、资助标准,即“200元捐植一亩林”、“200元捐建一亩坡地改梯田”、“5元捐植一棵树”。捐助标准的调整由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所有向本地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由武汉市青基会开具收据。数额较大的捐赠,捐受双方须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十二条 向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捐款数额不限。捐款30万元以上的,可在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希望基金”中设立以捐方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武汉市青基会有义务完成上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全国重点建林护河项目。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与保护母亲河行动宗旨相符的事业,专款专用。武汉市青基会管理的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地区“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第十五条 对有关单位申报的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市青基会依据《武汉市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方案》,在工程项目形式时由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匹配资金50%,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基金中预拨20%,工程峻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资助款自上而下垂直拨付,不得横向流动。

第十六条 下拨各区保护母亲河工程资助款,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其政府应给项目负责机构(协调办公室)匹配不低于工程总投入的2%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须按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要求,组建专门的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帐,指定专人对资助款进行管理。武汉市青基会有权对项目资助款的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将向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有明确使用意愿的捐赠,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得超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实施范围。

第十九条 对接受的捐赠物资,须进行清点登记,折款入帐,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手续。捐赠物资可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转赠、奖励、自用等,对不能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可以进行调换,将其转换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资助保护母亲河行动的物资或资金。

第二十条 实施“一对一”的捐助方式,让捐赠者全过程监督捐款的管理、落实情况,是保护母亲河行动赢得社会信赖和持续捐助的重要保证。对捐款2万元以上的个人、1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以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其捐植的树林或捐治的流域命名。名称统一为“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武汉×××绿色希望工程林”或“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武汉×××治理区。”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修改权在武汉市青基会。


武汉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二OO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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