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2.希望工程概述
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础会的中文简称为“武汉市青基会”。英文译名为“WUH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WHYDF”。根据湖北省青基会的授权,武汉市青基会使用中国青基会的图形标志,上端是初升的太阳,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是共青团武汉市委员会、武汉市青年联合会、武汉市学生联合会、中国少年先锋队武汉市工作委员会、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武汉市青基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武汉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武汉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省内外青少年的友好关系,加强城市间青少年交流。
第四条 武汉市青基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武汉市委,同时接受中国青基会、湖北省青基会的业务指导,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武汉市青基会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武汉市青基会业务范围是:
㈠根据武汉市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㈡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㈢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㈣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㈤开展与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武汉市青基会设理事若干人。成为武汉市青基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㈢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发展;
第八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及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武汉市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㈠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㈡根据武汉市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㈢对武汉市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武汉市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㈡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相关事业发展尽力;
㈢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武汉市青基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武汉市青基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选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㈣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㈤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㈡组织实施武汉市青基会章程提出的及上级青基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㈢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㈣责成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㈥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
㈦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提名,临时推选基金会副会长、代理会长、待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
㈧督促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㈨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重要取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武汉市青基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武汉市青基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武汉市青基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武汉市青基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青基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3—5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内,会长、副会长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会长一般由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青基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青基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武汉市青基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青基会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可兼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团市委党组办理具体任命手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全面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㈡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㈢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请;
㈣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㈤作会长的法定委托代理人;
㈥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武汉市青基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本会的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㈡在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㈢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青基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于:
㈠ 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㈡基金和资产增值;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武汉市青基会以所筹集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武汉青基会可根据上级青基会授权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武汉市青基会工作经费从基金和资产增值、专项资助配套工作经费及其他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武汉市青基会执行由中国青基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武汉市青基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武汉市青基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武汉市青基会的资产含有社会公益性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无偿调拔。
第三十六条 武汉市青基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武汉市青基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将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武汉市青基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武汉市青基会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武汉市青基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一条 武汉市青基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武汉市青基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武汉市青基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产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武汉市青基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市青基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